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 别让摆渡车载客成“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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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艺

“长白山以前自驾还能直接买门票,现在必须门票车票一起买,去天池主峰还要再花80元车票钱。”“月牙泉鸣沙山景区开始搞事情,正门隔很远把路封了,让游客去景区东门停车场,到了之后发现要额外买景区摆渡车票。”如今,国内不少景区将游客集散中心与大门拉开一定距离,要进入景区乘坐摆渡车几乎成为必选项,这种情况引发了不少游客的吐槽。(7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景区提供摆渡车服务,本意是为了方便游客省时省力进入景区,如今,一些景区摆渡车却变了味,异化为“宰客”工具。一方面,景区停车场和大门、大门和核心景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年轻人走着都累,更别提老人和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游客不得不选择乘坐摆渡车。另一方面,有的景区摆渡车收费不菲,往往还和门票一起捆绑销售,直接加重了游客的经济负担。以四川牛背山为例,游客接待中心到检票口15公里,这段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在不少游客看来这个价格并不合理。

游客购买景区门票,景区就应为其提供参观游览服务。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游玩,是乘坐摆渡车还是徒步,属于游客的自由和权利,景区不能搞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旅游法》进一步指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无论是将摆渡车票和门票捆绑销售,还是故意拉长距离让游客不得不付费乘坐摆渡车,一些景区的做法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 别让摆渡车载客成“宰客”

此外,个别景区把摆渡车异化为“宰客”工具,也有违景区的公益属性。《旅游法》第四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诸如牛背山摆渡车“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明显超出市面上正常的交通运输价格,涉嫌违法。

近年来,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格控制景区门票过快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景区将摆渡车当作新的利润增长点,希望通过提高摆渡车的价格和上座率,实现“堤内损失堤外补”。事实上,这是错误的短视思维。把摆渡车当成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还会引起广大游客的反感和抵触。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降低门票和交通价格吸引游客,丰富景区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释放游客二次消费的潜能。

令人欣慰的是,已经有景区尝试提供低价或免费公共交通。例如,鸣沙山月牙泉景区自7月14日起往返车票由20元/人次降至5元/人次。青海茶卡盐湖景区,7月12日起一律取消茶卡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环保观光车30元乘车费用。有关部门应对景区摆渡车乱象引起重视,在依法监管和叫停“宰客”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景区纠正发展理念,转变经营思路,摒弃强制消费行为。(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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