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1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税收抵免政策)的相关事项。
今年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三部门宣布,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公告不影响“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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