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儿无女担忧无人照料?老人签“意定监护”协议为余生“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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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老夫妻,没有子女,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想着后面的日子,没人照料不行,于是想到《民法典》中有“意定监护”条款,以书面形式确认与自家相处愉快的第三人小李作为监护人,并签订协议,为自己的余生“做主”。近日,老夫妻中一人病重需要就医,根据一纸协议,老人能正常获得监护保障吗?

无锡的黄老太夫妇婚后未育有子女。2020年时,黄老太已80岁高龄,因为生病住院,比她还大5岁的丈夫为此是焦头烂额,幸亏得到了认识的小李的帮助。愈后,老夫妻俩为以后的生活发起了愁,假如以后遇上“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帮他们签字就医,又有谁能帮忙料理身后事?偶然的机会,两人听说《民法典》增设了“意定监护”制度。为此老夫妇专门找了小李夫妇谈了想法。在两家人充分商量后,都觉得多年来相处非常愉快,但小李夫妻觉得,如果要将老夫妇的余生托付给自己,心里没有底。于是,黄老太提议,小李夫妻可以和他们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再做打算。小李夫妻对此表示同意。

一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两家人的感情与日俱增。因得知小李夫妻有买房的想法,老两口欲将其名下一套房屋略低于市场价卖给小李夫妻。小李夫妻提出,房屋过户后四人可以一同居住,同时为两位老人设置居住权,保障老人权利。

2021年,黄老太夫妇与小李夫妇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明确黄老太夫妇身体健康、神志清楚,与小李夫妇认识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养老所需,欲通过“意定监护”途径委任监护人。

2025年,黄老太病重,意识模糊,需要就医。此时,黄老太的老伴也已无法下床。为让黄老太得到及时的救治,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认定黄老太夫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无锡市梁溪法院前不久开庭审理后认为,黄老太与小李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后,法院宣告黄老太夫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李为黄老太夫妇的监护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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