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灵活就业人员,误工费赔付标准为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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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是否有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很重要

本报讯(记者刘旭)近日,灵活就业人员孙亮(化名)收到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根据孙亮受伤前的纳税记录计算4个月的误工费,判决肇事司机支付误工费近4.3万元。同样是要求赔付误工费,今年7月,李军(化名)拿到了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付的误工费1.76余万元,赔付标准则按大连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比申请赔付的金额少了6.24万元。而这之间的区别,则差在了是否有纳税证明及收入证明上。

李军在大连某市场卖菜,月平均收入2万余元。2023年9月2日下午,李军去夜市摆摊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在开门时撞倒,导致膝盖骨骨折。经大连市金州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司机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军出院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将夏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8万元。

“到市场卖菜的大多是老年人,喜欢用现金,所以微信收入只是我卖菜的一部分收入。”李军说。在计算误工费时,由于李军提供不了纳税记录,也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标准。最终,法院依照大连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3689元/年,计算李军的误工损失为1.76余万元,比李军申请赔付的金额少了6.24万元。

同样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孙亮于2023年7月26日搭乘出租车时,被出租车轧伤左踝,导致骨折。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警察现场勘查认定,出租车司机王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误工费的计算上,双方同样出现了争议。出租车公司认为孙亮为个体经营者,其工资没有固定标准,只同意按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赔偿。

庭审上,孙亮提交了受伤前的纳税记录,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10741.97元,4个月的误工费近4.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孙亮误工损失的计算金额。

王金海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工损失很难证明。符合纳税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照自己的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主动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通过自己受伤前个人所得税交纳数额就能够反推自己的误工标准,可依法向肇事方主张误工费。而不符合纳税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则要注意留好工资等收入证明。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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