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黄某某被部队除名、不得招录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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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电 据“鼎湖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广东肇庆鼎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对黄某某拒服兵役处罚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黄某某,男,汉族,鼎湖区永安镇人,大学本科学历。2025年上半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2025年3月经批准入伍,在西藏陆军某旅服役。黄某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对部队教育训练和正常管理不适应。经所在部队、区征兵办、基层武装部和其亲属多次讲明政策,反复教育引导后,黄某某仍然无法端正服役态度,拒服兵役,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其后,黄某某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黄某某除名处分并退回原籍。

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对黄某某实施以下处罚并通报全区:

1.将黄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撤销黄某某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按照鼎湖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4968元)2倍标准处以一次性罚款29936元上缴区人民政府财政国库,如拒不缴纳罚款,则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黄某某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

5.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

6.通过新闻媒体将黄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结果向全区通报。

拒服兵役,黄某某被部队除名、不得招录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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